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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AFFAIRE GLOR c. SUISSE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若婷
出版日期: 2012.04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8 卷 第 2 期/154-198 頁
頁  數: 45 點閱次數: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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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服兵役義務殘疾重大程度生理心理醫療科技
中文摘要: 瑞士聯邦憲法規定,所有瑞士男性公民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然而,針對無法或不適於服兵役之人,除了殘疾程度達重大者以外,皆要繳納「免服兵役稅」。然而,「重大程度」認定標準究應為何?針對所有因生理或心理上殘疾而不適於服兵役之人,以「殘疾是否達重大程度」作區分而為課稅或免稅之差別待遇,此一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性?歐洲人權法院業於 2009 年 4 月 30 日作出本判決,針對涉及平等權之審查,歐洲人權法院係如何為審查論證,於本篇皆有詳盡之說理,值得研究探討。
目  次: 訴訟程序
案例事實
法律適用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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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若婷,歐洲人權法院裁判-AFFAIREGLORc.SUISSE,軍法專刊,第58卷第2期,154-198頁,2012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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