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服兵役義務;殘疾重大程度;生理心理;醫療科技 |
| 中文摘要: |
瑞士聯邦憲法規定,所有瑞士男性公民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然而,針對無法或不適於服兵役之人,除了殘疾程度達重大者以外,皆要繳納「免服兵役稅」。然而,「重大程度」認定標準究應為何?針對所有因生理或心理上殘疾而不適於服兵役之人,以「殘疾是否達重大程度」作區分而為課稅或免稅之差別待遇,此一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性?歐洲人權法院業於 2009 年 4 月 30 日作出本判決,針對涉及平等權之審查,歐洲人權法院係如何為審查論證,於本篇皆有詳盡之說理,值得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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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訴訟程序 案例事實 法律適用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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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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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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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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