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平正義;權力分立;立法權;大法庭法官 |
中文摘要: |
大法庭的功能不僅在統一法律見解,也包括創立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見解,影響深遠,其成員來源自應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正當性。而人民唯一可以參與法官選任事宜的機構,乃依法官法第 7 條所組成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其成員包含考試院、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多元代表。因此,本文認為大法庭法官選任事宜,不能僅由終審法院法官互推產生,而應該有公開透明、具多元代表性的民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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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最高法院一庭一把號、各庭不同調 現行判例選編、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制度違憲 廢除判例選編制度、改設大法庭 大法庭法官應經由遴選程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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