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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冒用他人信用卡之刑事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古承宗
出版日期: 2013.05.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24 期/157-169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3216
關 鍵 詞: 竊盜侵占詐欺財產損害偽造文書
中文摘要: 侵占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物已經具備持有關係,藉由客觀行為表現出其將特定物占為己有,並且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而享受物之所有權內容,其中包括收益、處分等。又侵占罪與竊盜罪的保護法益同樣是所有權,亦即所有人對物於事實上的支配關係。竊盜罪乃是行為人為了主觀上的取得目的而實施竊取,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客觀上已經形成持有地位,再對物易為所有。換句話說,兩者本質上的差別在於,所有意圖之取得所有作為竊盜罪的主觀不法要件,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的取得所有則是客觀不法要件。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甲將乙的信用卡放入口袋,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一、竊取他人之動產
二、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貳、甲將乙的信用卡放入自己的口袋,可能成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參、甲冒用乙的信用卡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
一、施用詐術
二、陷於錯誤
三、處分財產與財產損害
四、小結
參、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可能構成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肆、甲將簽帳單交付予店員丙,可能構成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
伍、競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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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承宗,冒用他人信用卡之刑事責任,台灣法學雜誌,第224期,157-169頁,2013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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