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竊盜;侵占;詐欺;財產損害;偽造文書 |
中文摘要: |
侵占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物已經具備持有關係,藉由客觀行為表現出其將特定物占為己有,並且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而享受物之所有權內容,其中包括收益、處分等。又侵占罪與竊盜罪的保護法益同樣是所有權,亦即所有人對物於事實上的支配關係。竊盜罪乃是行為人為了主觀上的取得目的而實施竊取,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客觀上已經形成持有地位,再對物易為所有。換句話說,兩者本質上的差別在於,所有意圖之取得所有作為竊盜罪的主觀不法要件,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的取得所有則是客觀不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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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甲將乙的信用卡放入口袋,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一、竊取他人之動產 二、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貳、甲將乙的信用卡放入自己的口袋,可能成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參、甲冒用乙的信用卡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 一、施用詐術 二、陷於錯誤 三、處分財產與財產損害 四、小結 參、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可能構成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肆、甲將簽帳單交付予店員丙,可能構成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 伍、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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