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連續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意圖;主觀意圖要件;目的;主觀目的要件;主觀要件;刑事責任加重要件;三度加重責任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自由化,並維護投資大眾利益。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以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倘行為人純係基於經濟性因素之判斷,自認有利可圖,或為避免投資損失擴大,而有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股票之行為,縱因而獲致利益或產生虧損,並造成股票價格波動,仍須以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炒作股票價格,誘使他人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價差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始能依上開罪名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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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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