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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法與否的界線-證券交易法連續買賣罪主觀意圖範圍之爭議/最高院 101 台上 5471 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3.05.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23 期/213-21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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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連續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意圖主觀意圖要件目的主觀目的要件主觀要件刑事責任加重要件三度加重責任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自由化,並維護投資大眾利益。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以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倘行為人純係基於經濟性因素之判斷,自認有利可圖,或為避免投資損失擴大,而有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股票之行為,縱因而獲致利益或產生虧損,並造成股票價格波動,仍須以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炒作股票價格,誘使他人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價差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始能依上開罪名論科。
目  次: 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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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違法與否的界線-證券交易法連續買賣罪主觀意圖範圍之爭議/最高院 101 台上 5471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23 期,213-219 頁,2013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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