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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人民聲請違憲審查制度之變革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亮點」與「疑點」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13.04.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22 期/23-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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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憲法法院違憲審查
中文摘要: 現行法規定,人民應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始得聲請違憲審查,此要件限制過苛。因一般法院對於法律位階法規範無違憲解釋權,若案件當事人對於應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主張,而其違憲情形明顯且具憲法原則重要性,如仍要求其用盡審級程序始得聲請違憲審查,徒使違憲狀態延遲排除。是有必要使人民能提前於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前,即得提出其違憲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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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從人民聲請違憲審查制度之變革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亮點」與「疑點」,台灣法學雜誌,第 222 期,23-24 頁,2013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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