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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與有配偶之人「不當交往」的侵權責任/台高院 101 上易 889 判決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3.05.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23 期
/209-212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33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配偶權
;
身分法益
;
慰撫金
;
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配偶基於婚姻關係所生的利益,在侵權行為法上能否定位為「權利」而受到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保護,在 1999 年民法債編修正前曾發生重大爭議。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判例規避了「權利」的定位問題,逕以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作為通姦事件被害配偶的慰撫金請求權基礎,在學理上曾頗有爭議。民法債編修正之後,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雖已提供被害配偶一個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但受侵害的「權利」及其內涵為何,仍然是一個理論及實務上的重要問題。
目 次:
一、「配偶權」之概念
二、侵害配偶權之態樣-不當交往?
三、侵權行為法對婚姻關係保護的界限
四、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95 條 (101.12.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27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通姦行為侵害「配偶權」?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由台中地院兩則判決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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