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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環評正當程序的正解與應用(下):《中科三期二次環評撤銷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20 號判決解評
編著譯者:
李建良
出版日期:
2013.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25 期
/55-69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753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建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中科三期二次環評
;
第二階段審查
;
環境影響評估
;
獨立參加
;
環評法
;
美麗灣開發案
中文摘要:
本文首先介評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20 號判決,主要重點在於「二階環評程序之制度功能比較」。對於法院見解,依本文之見,第二階段環評的程序設計,相對於第一階段,旨在提升環境保護的安全係數與司法救濟的審查能量。蓋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從「環說書公開陳列或揭示」、「開發單位公開說明會」、「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之提出意見」、「主管機關之界定評估範疇」、「相關機關之現場勘查及公聽會之舉行」,以迄「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修正及認可環評書」,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基於上述立論,本文續以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20 號判決為據,解說環評程序的制度功能及其實務應用。
目 次:
壹、序說:中科三期二次環評撤銷訴訟案
一、事實概要
二、爭點整理
三、理由節要
貳、解說評析
一、獨立參加第三人之認定與行政法院裁量減縮至零?-正當司法程序 v. 正當行政程序
二、第一階段環評程序之制度功能
三、第一階段環評程序有無「公共參與」之制度功能?
四、二階環評程序之制度功能比較
(以下刊載本期)
五、「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概念意涵與規範意義
六、99 年審查結論之違法事由
參、結語:建立「有疑問,不開發」、「有疑者,唯環境」的環評原則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97 條 (94.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41、42、284、304 條 (102.01.09 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2、3、4、5、6、7、8、9、10、11、12、13、14、18 條 (92.01.08 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1、19、43 條 (94.06.1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70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022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5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20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246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30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環署綜字第 0990080213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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