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騙人不一定成立詐欺罪
編著譯者:
曾淑瑜
出版日期:
2013.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25 期
/160-167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3324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曾淑瑜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詐術
;
詐欺取財
;
因果關係
;
告知義務
中文摘要: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之詐欺行為→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物交付或提供財產上利益間因果關係之連鎖為判斷標準。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乃是行為人詐欺行為之結果;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所以交付財物,抑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所以得財產上之利益(概稱被害人之處分行為),乃是被害人陷於錯誤所致。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未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又成立不作為詐欺罪須具備告知之保證人地位,在解釋上只有未告知「重要事項」始得認為違反告知義務。至於如何判斷是否有「錯誤」?主要係以是否有「重要事項」虛偽為基準。換言之,倘若被詐欺人知悉該「重要事項」真實情形時,即不願為處分行為者,即為錯誤。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前言
貳、「施詐術」、「陷於錯誤」及「處分行為」間須有因果關係之連鎖
一、行為之始須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須使用詐術之方法
三、被詐欺人須因詐術陷於錯誤
四、被詐欺人之處分行為是因為陷於錯誤所致
參、不作為詐欺
一、成立不作為詐欺罪須具備告知之保證人地位
二、詐欺行為與「重要事項」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6、217、339、346 條 (102.01.23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102.01.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590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非字第 100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607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656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315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