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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之分擔-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2013.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39 期/115-12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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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溫豐文
關 鍵 詞: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保存行為
中文摘要: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機能,如有減損,是否需要修繕、由何人決定修繕以及修繕費如何分擔等,是區分所有權人間時常發生爭議的問題。本件兩造當事人就公共管道間公共管線修繕所生之爭議,即其適例。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規定不同,而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有特別規定,致在適用上常滋生困擾。本文擬先對本件案例事實及法院見解加以介紹,然後分別從共有部分之認定、管道間修繕行為之性質及修繕費之分擔等三個面向加以評析,最後扼要地對共有部分之修繕應如何適用法規,加以敘述,並以之作為結語。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
一、案例事實
二、法院見解
參、評析
一、共有部分之認定
二、管道間修繕行為之性質
三、修繕費之分擔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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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豐文,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之分擔-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評析,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39 期,115-122 頁,201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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