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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修繕費之分擔-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2013.03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民商法雜誌
/
第 39 期
/115-12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443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溫豐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區分所有建築物
;
共有部分
;
修繕費
;
保存行為
中文摘要: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機能,如有減損,是否需要修繕、由何人決定修繕以及修繕費如何分擔等,是區分所有權人間時常發生爭議的問題。本件兩造當事人就公共管道間公共管線修繕所生之爭議,即其適例。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規定不同,而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有特別規定,致在適用上常滋生困擾。本文擬先對本件案例事實及法院見解加以介紹,然後分別從共有部分之認定、管道間修繕行為之性質及修繕費之分擔等三個面向加以評析,最後扼要地對共有部分之修繕應如何適用法規,加以敘述,並以之作為結語。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
一、案例事實
二、法院見解
參、評析
一、共有部分之認定
二、管道間修繕行為之性質
三、修繕費之分擔
肆、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99、822 條 (96.05.23 版)
民法 第 799-1 條 (98.01.23 版)
民法 第 820 條 (101.12.26 版)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 條 (99.02.03 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10 條 (95.01.1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7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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