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法定程序 |
| 中文摘要: |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目的之變更,究竟應依民法第 62 條、63 條規定聲請法院准許,或無須聲請准許,而只要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乃目前實務上尚未有定論之議題。而由於實務上尚未有定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目的之變更,應屬主管機關之權限,法院似無須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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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財團法人為他法律人,不得自行變更捐助章程所訂目的 參、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目的之變更,應無須依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規定,聲請法院准許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三、本文意見:否定說 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目的之變更,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規定得職權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目的 二、不屬民法第 65 條規定情形,主管機關仍得依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目的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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