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屬經濟海域;海洋法公約;劃界中間島;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中文摘要: |
臺灣籍漁船在台灣南方 164 浬的台菲「專屬經濟區」重疊海域處,遭菲律賓公務船驅趕;過程中,該公務船以機槍掃射我國漁船,船身有 59 處彈孔,造成漁船船長中彈身亡。事發後,有論者即表示,應藉此機會向菲國施壓,迫使其與我國商討漁業協議之簽訂,如台日漁業協議設立共同養護或管理海域,縱使不能徹底解決台菲長久以來之漁業糾紛,至少可用以確保我國漁民在南方海域作業之安全;而此項論點亦為政府所採納,並向外發表聲明,要求菲國與我國展開漁業問題協商。然無庸諱言,若欲進行漁業談判無寧將觸及另一核心問題:亦即台菲長期以來未能就重疊海域之處理達成共識,如何處理雙方主權主張衝突,且幾乎犬牙交錯之專屬經濟區問題,似乎有必要先行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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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台菲兩國之專屬經濟海域主張 (一)台灣 (二)菲律賓 (三)小結:雙方衝突之海域 三、專屬經濟海域劃界法制與適用於台菲之檢討 (一)引言 (二)海洋法公約中專屬經濟區之劃分方式 (三)劃界中間島之法律效力 (四)與菲國劃定海域界限所將觸及議題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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