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非常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一身專屬權 |
中文摘要: |
民國七十四年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後,使民法第一○○九與一○一一條之功能發生重大變化,多了保障債權人之作用。民國九十六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債權人利用民法第一○一一條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再依民法第二四二條代位其債務人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導致影響債務人之家庭生活,產生社會問題。為此,民國一○一年乃將民法第一○○九條與一○一一條予以刪除,並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身專屬性之規定予以回復。本文將論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並評述此次修正之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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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非常法定財產制之存廢 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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