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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13.06.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18 期/56-72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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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非常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一身專屬權
中文摘要: 民國七十四年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後,使民法第一○○九與一○一一條之功能發生重大變化,多了保障債權人之作用。民國九十六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債權人利用民法第一○一一條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再依民法第二四二條代位其債務人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導致影響債務人之家庭生活,產生社會問題。為此,民國一○一年乃將民法第一○○九條與一○一一條予以刪除,並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身專屬性之規定予以回復。本文將論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並評述此次修正之妥當性。
目  次: 壹、前言
貳、非常法定財產制之存廢
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218期,56-72頁,201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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