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同一性;一事不再理;訴之目的及侵害行為之內容同一說 |
| 中文摘要: |
關於案件同一性,我國實務界向以「基本事實同一說」為主流,主張比較前訴或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與後訴或法院所認定之基本事實,若基本事實相同,雖枝節有所差異,仍具有同一性。採基本事實同一說,犯罪行為人多寡、被告是正犯、教唆犯或從犯、犯罪客體、犯罪時間地點,法院認定與檢察官不同,仍不妨害事實同一性,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此見解與日本實務界相似,但此說擴大法院審判範圍,與不告不理精神有違,且不利被告防禦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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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評析 一、同一性功能及被告防禦權 二、對於我國審判範圍的檢討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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