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拒絕證言權;告知;類推適用 |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第一九六條之一第二項,在立法院修法過程中,漏未規定「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純屬法律漏洞,本諸「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作不同的處理」平等原則之要求,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證人有第一八一條之情形時,應類推適用而依第一九六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一八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權,以保障證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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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修法過程形成之法律漏洞 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 參、結論 一、司法警察(官)應有告知義務 二、漏未告知證人時,不得為不利於證人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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