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為能力;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住所;居所 |
| 中文摘要: |
行為能力係指個人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基礎,行為人必須具有「健全的意思能力」,得以判斷自己之行為在法律上可能發生何種效果。具備此項健全的意思能力,始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住所乃用以決定自然人法律關係的準據點,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本文將探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及住所之議題,並舉實例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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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第一項行為能力 一、行為能力制度 二、成年監護制度 貳、第二項住所與居所 一、住所的意義及法律效果 二、居所與選定居所 三、夫妻之住所地與婚姻訴訟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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