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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股東與配偶短線交易歸入權的法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八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13.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9 期/34-45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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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連煜
關 鍵 詞: 短線交易大股東歸入權過失相抵
中文摘要: 本文係探討證交法上短線交易行為之構成要件,是否以「參與公司經營或從事內線交易或不當行為」為必要?配偶合計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公司股份之大股東身分應如何認定?配偶間因短線交易歸入權所生之債務應如何負擔?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請求是否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目  次: 壹、短線交易行為之構成要件,是否以「參與公司經營或從事內線交易或不當行為」為必要?
貳、配偶合計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公司股份之大股東身分應如何認定?
一、配偶合計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公司股份之大股東身分認定
(一)以夫或妻其中一人為大股東
(二)夫妻二人皆係大股東
參、大股東配偶間因短線交易歸入權所生債務之責任如何負擔?
一、夫妻就全部歸入權數額共同負連帶責任
二、夫妻就全部歸入權數額平均分擔
三、夫妻就其個人之交易分別負責
四、夫(或妻)一人就全部歸入權數額負責
肆、短線交易歸入權與過失相抵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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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大股東與配偶短線交易歸入權的法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八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19 期,34-45 頁,201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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