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短線交易;大股東;歸入權;過失相抵 |
中文摘要: |
本文係探討證交法上短線交易行為之構成要件,是否以「參與公司經營或從事內線交易或不當行為」為必要?配偶合計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公司股份之大股東身分應如何認定?配偶間因短線交易歸入權所生之債務應如何負擔?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請求是否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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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短線交易行為之構成要件,是否以「參與公司經營或從事內線交易或不當行為」為必要? 貳、配偶合計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公司股份之大股東身分應如何認定? 一、配偶合計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公司股份之大股東身分認定 (一)以夫或妻其中一人為大股東 (二)夫妻二人皆係大股東 參、大股東配偶間因短線交易歸入權所生債務之責任如何負擔? 一、夫妻就全部歸入權數額共同負連帶責任 二、夫妻就全部歸入權數額平均分擔 三、夫妻就其個人之交易分別負責 四、夫(或妻)一人就全部歸入權數額負責 肆、短線交易歸入權與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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