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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可恥」VS.「操你媽的 X」-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及臺南地方法院自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耀宗
出版日期: 2013.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9 期/46-63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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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耀宗
關 鍵 詞: 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 侮辱性言詞
中文摘要: 以言語辱罵當事人,是否有適用刑法第 311 條第 1 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而不罰?以下將做說明敘述。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地方法院之判決理由
貳、高等法院之判決理由
【評析】
壹、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
貳、侮辱概念之認定
參、刑法第三一一條之不罰事由
一、刑法第三一一條能否適用於公然侮辱罪?
二、關於「善意發表言論」
三、關於「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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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耀宗,「可恥」VS.「操你媽的 X」-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及臺南地方法院自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9 期,46-63 頁,201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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