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普通毀損罪的行為樣態分析-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聖傑
出版日期: 2013.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9 期/110-11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2394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李聖傑
關 鍵 詞: 普通毀損罪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中文摘要: 普通毀損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依照法條規定有「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三種樣態。必須注意的是,除了構成要件行為不同實行樣態的規定外,條文還對於法益侵害的結果要件,強調必須具備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規範要素。本文將分析普通毀損罪之行為樣態,並評析最高法院 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判例。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普通毀損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貳、構成要件行為的樣態關連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聖傑,普通毀損罪的行為樣態分析-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月旦裁判時報,第 19 期,110-113 頁,2013年02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