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無效認領;有效收養;親子訴訟;虛偽認領 |
中文摘要: |
無效認領本應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原則上不得轉換為有效收養;但依舊民法第一○七九條但書之規定,若自幼撫養為子女者,得例外無須以書面為之,仍可能成立有效收養,惟依舊法所成立之收養關係雖不必經法院認可,但其為契約行為仍須收養當事人之合意,否則仍無本條但書之適用。又為防止對於身分關係之權利濫用或欠缺權利保護利益之濫訴,親子關係之身分安定性亦應予以維護。鑑於外國立法例設有親子訴訟提訴權時效限制規定,以及身分占有之制度,藉以調和身分關係之真實性與安定性,足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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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虛偽認領之效力如何? 貳、認領無效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應如何解決? 參、虛偽認領可否轉換為收養? 肆、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應否有提訴期間之限制?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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