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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效認領得否轉換為有效收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一○○年度家上字第一六八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13.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0 期/34-4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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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鄧學仁
關 鍵 詞: 無效認領有效收養親子訴訟虛偽認領
中文摘要: 無效認領本應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原則上不得轉換為有效收養;但依舊民法第一○七九條但書之規定,若自幼撫養為子女者,得例外無須以書面為之,仍可能成立有效收養,惟依舊法所成立之收養關係雖不必經法院認可,但其為契約行為仍須收養當事人之合意,否則仍無本條但書之適用。又為防止對於身分關係之權利濫用或欠缺權利保護利益之濫訴,親子關係之身分安定性亦應予以維護。鑑於外國立法例設有親子訴訟提訴權時效限制規定,以及身分占有之制度,藉以調和身分關係之真實性與安定性,足資參考。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虛偽認領之效力如何?
貳、認領無效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應如何解決?
參、虛偽認領可否轉換為收養?
肆、認領無效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應否有提訴期間之限制?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鄧學仁,無效認領得否轉換為有效收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一○○年度家上字第一六八號,月旦裁判時報,第 20 期,34-43 頁,201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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