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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13.04.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20 期
/64-77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321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薛智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虛遷戶籍投票
;
選舉人名冊
;
國民主權原則
;
政治意志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於本判決完整表達其對於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標準,主張領票完成為本罪之既遂時點,虛遷戶籍為本罪之著手時點。此一見解不值得贊同。本罪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構成國家權力行使基礎之投票結果的合法形成,犯罪既遂應以投票結果違法形成為實質要件。據此,在本案的地方里長選舉中,投票結果係指候選人之票數分配,虛遷戶籍之人直至將選票投入票匭時,才算是完成投票行為而成立本罪既遂。行為人完成虛遷戶籍者,尚未對於候選人之合法票數分配形成無法控制的危險,此時僅屬於不可罰的預備行為,最早在行為人領票圈選時才進入著手實行的階段。由此可知,最高法院對於虛遷戶籍投票罪的既未遂標準過度前置,未來有變更見解的必要。
目 次:
壹、問題所在
貳、既遂時點
一、既遂時點界定的規範性考量必要性
二、虛遷戶籍投票作為導致不正確投票結果的手段
三、本罪之投票概念
參、著手時點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185-3、274、347 條 (102.01.23 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5、20、68、70 條 (100.05.25 版)
公民投票法 第 30 條 (98.06.1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42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3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9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041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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