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虛遷戶籍投票;選舉人名冊;國民主權原則;政治意志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於本判決完整表達其對於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標準,主張領票完成為本罪之既遂時點,虛遷戶籍為本罪之著手時點。此一見解不值得贊同。本罪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構成國家權力行使基礎之投票結果的合法形成,犯罪既遂應以投票結果違法形成為實質要件。據此,在本案的地方里長選舉中,投票結果係指候選人之票數分配,虛遷戶籍之人直至將選票投入票匭時,才算是完成投票行為而成立本罪既遂。行為人完成虛遷戶籍者,尚未對於候選人之合法票數分配形成無法控制的危險,此時僅屬於不可罰的預備行為,最早在行為人領票圈選時才進入著手實行的階段。由此可知,最高法院對於虛遷戶籍投票罪的既未遂標準過度前置,未來有變更見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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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所在 貳、既遂時點 一、既遂時點界定的規範性考量必要性 二、虛遷戶籍投票作為導致不正確投票結果的手段 三、本罪之投票概念 參、著手時點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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