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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13.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0 期/64-77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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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薛智仁
關 鍵 詞: 虛遷戶籍投票選舉人名冊國民主權原則政治意志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於本判決完整表達其對於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標準,主張領票完成為本罪之既遂時點,虛遷戶籍為本罪之著手時點。此一見解不值得贊同。本罪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構成國家權力行使基礎之投票結果的合法形成,犯罪既遂應以投票結果違法形成為實質要件。據此,在本案的地方里長選舉中,投票結果係指候選人之票數分配,虛遷戶籍之人直至將選票投入票匭時,才算是完成投票行為而成立本罪既遂。行為人完成虛遷戶籍者,尚未對於候選人之合法票數分配形成無法控制的危險,此時僅屬於不可罰的預備行為,最早在行為人領票圈選時才進入著手實行的階段。由此可知,最高法院對於虛遷戶籍投票罪的既未遂標準過度前置,未來有變更見解的必要。
目  次: 壹、問題所在
貳、既遂時點
一、既遂時點界定的規範性考量必要性
二、虛遷戶籍投票作為導致不正確投票結果的手段
三、本罪之投票概念
參、著手時點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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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仁,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20 期,64-77 頁,201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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