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既判力;行政處分;撤銷 |
中文摘要: |
我國行政訴訟法上有關再審及行政程序法上有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規定,其要件均極其嚴格。為維護法安定性,其制度設計之原意無可厚非。惟為顧及個案正義,不妨以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為曾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之最終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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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某甲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二七三條規定向行政汰院提起再審之訴? 貳、某甲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參、某甲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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