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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法院裁判既判力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及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財政部台財訴字第一○一一三○○○八四○號訴願決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建宏
出版日期: 2013.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0 期/100-104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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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建宏
關 鍵 詞: 既判力行政處分撤銷
中文摘要: 我國行政訴訟法上有關再審及行政程序法上有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規定,其要件均極其嚴格。為維護法安定性,其制度設計之原意無可厚非。惟為顧及個案正義,不妨以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為曾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之最終救濟途徑。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某甲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二七三條規定向行政汰院提起再審之訴?
貳、某甲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參、某甲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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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宏,行政法院裁判既判力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及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財政部台財訴字第一○一一三○○○八四○號訴願決定,月旦裁判時報,第 20 期,100-104 頁,201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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