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人民觀審制;觀審員;司法信賴;社會經驗 |
| 中文摘要: |
我國如正式實施人民觀審制度,基於人民觀審制之本質功能及觀察外國實施人民參與審判法制之實證經驗,可反映人民社會常識及多元視野於裁判內容上,使職業法官不會墨守成規,裁判僵硬固定化,無法實現更優質之裁判內容。而也要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認識,提升人民對於裁判正當性之信賴,讓司法更親近於人民,同時也會產生對於社會之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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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人民觀審制之優點 參、觀審法庭之組成 肆、適用人民觀審制之案件(以上請參閱第 58 卷第 3 期) 伍、被告對人民參與審判有無選擇權 陸、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 柒、候選觀審員(以上請參閱第 58 卷第 4 期) 捌、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資格要件 一、積極資格要件 (一)年滿 23 歲國民 (二)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居民 (三)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四)具中文讀寫之能力 二、消極資格要件 (一)欠格事由 (二)就職禁止事由 (三)案件關連不適格事由 (四)偏頗不適格事由 玖、辭退事由 一、法定辭退事由 二、得否以宗教信仰自由為由請求辭退? 三、得否以反對死刑為由請求辭退? 四、辭退事由之釋明及判斷 拾、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之選任方式及程序 一、隨機抽選之選任方式 二、候選觀審員到場前程序 (一)通知地方政府備選觀審員人數 (二)地方政府造具備選觀審員初選名冊 (三)地方法院造具備選觀審員複選名冊 (四)地方法院通知備選觀審員 (五)法院選出候選觀審員 (六)法院通知選任程序期日 (七)通知檢辯選任程序期日 (八)送交候選觀審員名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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