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不利益處分;授權明確性 |
中文摘要: |
行政罰之範圍,亦即行政罰法第 2 條各款「其他種類行政罰」之界定,向為行政罰最具爭議性的議題之一。蓋是否屬於行政罰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抑或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攸關是否有行政罰法中關於行為人責任、裁處權時效及裁處程序之適用,自有其區別之重大實益。按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通常既無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恐僅有權利失效之法理可資適用,以限制行政處分之作成,在若干爭議案件中,有無裁處權時效之適用成為處分得否適法作成之關鍵,此時對受處分人之權益自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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