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標準制訂組織;專利箝制;專利內鎖;公平;合理及不歧視承諾;競爭法;不實施實體 |
| 中文摘要: |
國際間標準制訂組織(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O),為了化解制訂標準及研擬標準協議的過程中,可能產生之專利箝制(Patenthold-up)及專利內鎖(Patentlock-in)問題,防止關鍵或必要技術之專利權人在其專利採納為技術標準後、抬高授權價格索取高額的權利金,通常會 要求其會員或標準制訂參與者應承諾(Commitment),將以公平、合理及不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non-discriminatory,FRAND)方式將經 SSO 採納為正式標準之專利予以授權之條款。 本文除針對目前 SSO 如何制訂 FRAND 條款、利用 FRAND 條款來排除專利箝制及專利內 鎖之情形,以及FRAND條款在美國及歐盟競爭法下是如何被評價,亦針對 FRAND 條款在使用上的界線或效用範圍等環節,逐一探討外;並進一步就對國內常見之研發型不實施法人,目前如欲藉由參與國際標準制訂活動、透過此換取授權收益之發展策略或規劃,是否可能產生哪 些面向之侷限或影響,提出相關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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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標準制訂涉及之問題 一、標準制訂組織與競爭法 (一)標準制訂組織之競爭法議題 (二)專利箝制之競爭法議題 二、專利叢現象 三、不實施實體與專利蟑螂 參、FRAND 授權原則 一、目的為防阻專利箝制與專利内鎖─FRAND 條款及揭露條款 二、從競爭法觀點解析 FRAND 條款 (一)美國對 FRAND 條款之處理 (二)歐盟對 FRAND 條款之規範 三、效用與限度 (一)FRAND 條款目前評價不一 (二)FRAND 條款效力不及之處 四、小結 肆、研發型不實施法人面對 FRAND 條款之技術授權發展策略 一、FRAND 條款不構成反競爭,研發型不實施法人亦需遵守 二、授權金計算是基於技術價値,不因權利擁有者組織型態有異 三、參與標準制訂組織時應先全盤評估後選擇適當承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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