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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誠實廣告與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2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3.08.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29 期
/101-117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4130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誠實廣告
;
懲罰性賠償金
;
損害額
;
企業經營者
;
損害賠償
;
瑕疵
中文摘要: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故意」或「過失」,不影響懲罰性賠償金請求的成立與否,只影響懲罰性賠償金請求的上限數額。本文將透過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2 號判決探討不誠實廣告與懲罰性賠償金之相關問題。
目 次:
一、判決
(一)事實概要
(二)判決要旨
二、評釋
(一)問題提出
(二)依「本法」所提之訴訟?
(三)「損害賠償」訴訟?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忠五,不誠實廣告與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2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101-117頁,201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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