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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誠實廣告與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2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3.08.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29 期/101-117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4130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不誠實廣告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企業經營者損害賠償瑕疵
中文摘要: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故意」或「過失」,不影響懲罰性賠償金請求的成立與否,只影響懲罰性賠償金請求的上限數額。本文將透過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2 號判決探討不誠實廣告與懲罰性賠償金之相關問題。
目  次: 一、判決
(一)事實概要
(二)判決要旨
二、評釋
(一)問題提出
(二)依「本法」所提之訴訟?
(三)「損害賠償」訴訟?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忠五,不誠實廣告與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2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101-117頁,201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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