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屬地主義;抵押權;給付標的物之市價;情事變更原則;無權佔有;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32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44 號裁定、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67 號裁定、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簡抗字第 12 號裁定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興建建築物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其請求權主體與相對人的界定問題。二、涉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有關「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保全處分。三、有關訴之合併或競合,且涉及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是否競合的問題,如何決定其管轄法院。四、關於民法第 1079-2 條的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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