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應依法追訴;毒品替代減害療法;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除刑不除罪;醫療先於司法 |
| 中文摘要: |
民國 97 年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 24 條,是從此檢察官對於「初犯」施用毒品罪之被告,亦得不依同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先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得依該條第 1 項逕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惟倘嗣後被告未能履行緩起訴之條件,致戒癮治療未完成時,則檢察官於撤銷緩起訴後,針對被告該次「初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究應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或應回歸毒品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重新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實務上作法不一、見解紛亂,復有同法異判、經聲請非常上訴之情,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作出 100 年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並同日作成 100 年台非字第 51 號判決,然該決議及判決之解釋方法及結論是否妥適,容有再行檢視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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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判決摘要 一、一審判決見解 二、二審判決見解 三、三審非常上訴見解 參、判決評釋 一、問題爭點說明 二、最高法院前揭判決及決議之解釋方法可能產生之弊害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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