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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毒品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之「應依法追訴」─評最高法院 100 年台非字第 51 號判決暨 100 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臻嫺
出版日期: 2013.02
刊登出處: 台灣/刑事法雜誌第 57 卷 第 1 期/27-49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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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廖正豪‧廖林麗貞研訓中心
關 鍵 詞: 應依法追訴毒品替代減害療法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除刑不除罪醫療先於司法
中文摘要: 民國 97 年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 24 條,是從此檢察官對於「初犯」施用毒品罪之被告,亦得不依同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先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得依該條第 1 項逕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惟倘嗣後被告未能履行緩起訴之條件,致戒癮治療未完成時,則檢察官於撤銷緩起訴後,針對被告該次「初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究應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或應回歸毒品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重新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實務上作法不一、見解紛亂,復有同法異判、經聲請非常上訴之情,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作出 100 年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並同日作成 100 年台非字第 51 號判決,然該決議及判決之解釋方法及結論是否妥適,容有再行檢視之必要。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判決摘要
一、一審判決見解
二、二審判決見解
三、三審非常上訴見解
參、判決評釋
一、問題爭點說明
二、最高法院前揭判決及決議之解釋方法可能產生之弊害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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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臻嫺,論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之「應依法追訴」─評最高法院100年台非字第51號判決暨100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事法雜誌,第57卷第1期,27-49頁,2013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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