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教示因果關係;先前技術;申請專利範圍;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發明;法定排他權;專利審查;無效抗辯 |
中文摘要: |
「功利主義」乃以確保發明者「誘因」為訴求,經由「誘因」的確保,使發明者與就現有發明內容進行改良或再創新之潛在發明者,未來樂於投入技術研發,貢獻產業進展。在功利主義的思維下,政府(代表民眾)與發明人間存在一個類似社會契約的概念,一方面透過立法,授予發明人法定排他權(exclusive rights),為其研發成果,創造市場上的經濟優勢,令發明人有機會利用排他權的權限,適度地回收研發成本,並取得合理的利潤。另一方面,以前述的法定排他權為對價,發明人有義務揭露高品質的研發成果給公眾,令公眾有機會接觸研發成果相關的資訊,更期待藉由授權或法定權利的限制,得以使公眾能致力於技術的改良與累積創新,促成專利法制的產業目標。專利的「進步性」要件,恰為高品質發明衡量的樞紐。專利進步性無可置疑的,常為各國專利法爭議的重心。向來,我國學說側重於進步性評價主體(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研究,較少直接論及先前技術與發明間的教示因果關係。鑑於西元 2007 年美國專利判例法的發展(KSR 案),本文擬由教示因果關係為中心,建構我國專利進步性評價的解釋方針,不僅期待能與既有關於進步性評價主體的研究文獻,作一橫向的研究整合,更希望能貢獻研究成果,作為司法實務於相關爭議問題的判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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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本文的研究焦點 貳、美國專利法關於進步性規範的演進與展望 一、Hotchkiss v.Greenwood 案關於進步性的主觀評價標準 二、西元 1952 年專利法關於進步性的客觀評價標準 參、專利進步性評價:以專利法理建構教示因果關係 一、專利進步性評價的法理基礎 二、「組合專利」與「教示因果關係」 三、以專利法理建構進步性評價之教示因果關係 肆、代結論:教示因果關係於我國專利法的解釋適用 一、我國專利法關於進步性規範之發展 二、以司法實務驗證教示因果關係的建構:以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277 號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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