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由專利法教示因果關係論專利進步性:以組合專利與類似組合專利為中心(Evaluation of Nonobviousness under Patent Law in terms of Teaching Causation:Focusing upon the Combination Inventions)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沈宗倫
出版日期: 2013.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2 卷 第 2 期/317-379 頁
頁  數: 63 點閱次數: 2075
下載點數: 25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教示因果關係先前技術申請專利範圍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發明法定排他權專利審查無效抗辯
中文摘要: 「功利主義」乃以確保發明者「誘因」為訴求,經由「誘因」的確保,使發明者與就現有發明內容進行改良或再創新之潛在發明者,未來樂於投入技術研發,貢獻產業進展。在功利主義的思維下,政府(代表民眾)與發明人間存在一個類似社會契約的概念,一方面透過立法,授予發明人法定排他權(exclusive rights),為其研發成果,創造市場上的經濟優勢,令發明人有機會利用排他權的權限,適度地回收研發成本,並取得合理的利潤。另一方面,以前述的法定排他權為對價,發明人有義務揭露高品質的研發成果給公眾,令公眾有機會接觸研發成果相關的資訊,更期待藉由授權或法定權利的限制,得以使公眾能致力於技術的改良與累積創新,促成專利法制的產業目標。專利的「進步性」要件,恰為高品質發明衡量的樞紐。專利進步性無可置疑的,常為各國專利法爭議的重心。向來,我國學說側重於進步性評價主體(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研究,較少直接論及先前技術與發明間的教示因果關係。鑑於西元 2007 年美國專利判例法的發展(KSR 案),本文擬由教示因果關係為中心,建構我國專利進步性評價的解釋方針,不僅期待能與既有關於進步性評價主體的研究文獻,作一橫向的研究整合,更希望能貢獻研究成果,作為司法實務於相關爭議問題的判決參考。

目  次: 壹、前言:本文的研究焦點
貳、美國專利法關於進步性規範的演進與展望
一、Hotchkiss v.Greenwood 案關於進步性的主觀評價標準
二、西元 1952 年專利法關於進步性的客觀評價標準
參、專利進步性評價:以專利法理建構教示因果關係
一、專利進步性評價的法理基礎
二、「組合專利」與「教示因果關係」
三、以專利法理建構進步性評價之教示因果關係
肆、代結論:教示因果關係於我國專利法的解釋適用
一、我國專利法關於進步性規範之發展
二、以司法實務驗證教示因果關係的建構:以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277 號判決為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沈宗倫,由專利法教示因果關係論專利進步性:以組合專利與類似組合專利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2 卷 第 2 期,317-379 頁,2013年06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