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顯失公平;證據;失權事由;時效抗辯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於 2003 年 2 月修正迄今,於今年屆滿 10 周年。如果就這十年來實務的判決加以觀察,最高法院諸多判決已經愈來愈多使用第 3 款及第 6 款之概括條款准許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實在有待商榷。最典型的例子,是應否准許當事人於第二審始提出之時效抗辯,最高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准許者,亦較其他各款為多,即足以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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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從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6 號判決談起 貳、第二審失權規定十年來實務上發展狀況回顧 參、「如不許提出顯失公平」作為終極之失權事由 肆、案例評析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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