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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營事業業務執行之監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秦雯
出版日期: 2013.09.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21 期/48-58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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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秦雯
關 鍵 詞: 公營事業國營事業業務監督民主原則公用性
中文摘要: 從法律的直接與間接定義可知,公營事業具備定義上的特徵,而其公用性的特徵因為與民主原則結合,使得公營事業必須接受有別於私人事業之監督。我國法之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監督最為重要。前者透過後者之授權而在人事、財務、預算等領域擁有事前制定行政命令與事後核定或事後核備之權。立法權則以民主原則為基礎,進行預算、法規以及經營的備詢監督。觀察我國目前實施現況,行政之監督權似應加強。
目  次: 壹、前言
貳、公營事業之定義
參、公營事業業務執行之監督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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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秦雯,公營事業業務執行之監督,月旦法學雜誌,第221期,48-58頁,201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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