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營事業;國營事業;業務監督;民主原則;公用性 |
中文摘要: |
從法律的直接與間接定義可知,公營事業具備定義上的特徵,而其公用性的特徵因為與民主原則結合,使得公營事業必須接受有別於私人事業之監督。我國法之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監督最為重要。前者透過後者之授權而在人事、財務、預算等領域擁有事前制定行政命令與事後核定或事後核備之權。立法權則以民主原則為基礎,進行預算、法規以及經營的備詢監督。觀察我國目前實施現況,行政之監督權似應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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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營事業之定義 參、公營事業業務執行之監督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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