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監護宣告;監護人;代理權;處分;不動產 |
| 中文摘要: |
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在於「透過遺產分割取得『應得的財產』」,所謂應得的財產,應以法定應繼分額之價額來判斷。當遺產分割協議分配少於法定應繼分之遺產予受監護宣告人時,多半原因在於其他親屬的意願,例如主張讓受監護宣告人繼承較少遺產,換取其他共同繼承人對之照顧或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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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監護人之代理權之限制 (一)監護人之代理權 (二)代理權之限制:不動產之處分須經法院許可 二、須經法院許可之處分種類 (一)「處分」之意義 (二)遺產分割是否該當「處分」 三、許可與否之基準 (一)出售不動產 (二)遺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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