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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財產之限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3.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31 期/21-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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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監護宣告監護人代理權處分不動產
中文摘要: 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在於「透過遺產分割取得『應得的財產』」,所謂應得的財產,應以法定應繼分額之價額來判斷。當遺產分割協議分配少於法定應繼分之遺產予受監護宣告人時,多半原因在於其他親屬的意願,例如主張讓受監護宣告人繼承較少遺產,換取其他共同繼承人對之照顧或扶養。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監護人之代理權之限制
(一)監護人之代理權
(二)代理權之限制:不動產之處分須經法院許可
二、須經法院許可之處分種類
(一)「處分」之意義
(二)遺產分割是否該當「處分」
三、許可與否之基準
(一)出售不動產
(二)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詩淳,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財產之限制,月旦法學教室,第131期,21-23頁,201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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