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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昱梅
出版日期: 2013.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32 期/12-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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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昱梅
關 鍵 詞: 政府採購法違約廠商採購公報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中文摘要: 某機關道路工程之得標廠商,於民國八十八年與機關簽訂工程合約,因得標廠商於八十九年履約時偷工減料,機關於一○○年六月二日通知該得標廠商,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該得標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該得標廠商認為工程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驗收並完成結算,機關於一○○年始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已逾裁處權時效。請問得標廠商之主張有無理由?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
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見解
三、違約廠商刊登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昱梅,違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 132 期,12-14 頁,201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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