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政府採購法;違約廠商;採購公報;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中文摘要: |
某機關道路工程之得標廠商,於民國八十八年與機關簽訂工程合約,因得標廠商於八十九年履約時偷工減料,機關於一○○年六月二日通知該得標廠商,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該得標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該得標廠商認為工程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驗收並完成結算,機關於一○○年始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已逾裁處權時效。請問得標廠商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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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 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見解 三、違約廠商刊登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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