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療訴訟;闌尾炎;醫療措施;醫療行為;過失 |
中文摘要: |
發生醫療糾紛的首要原因,在於病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權受到侵害。如本件案例中婦產科醫師、內科醫師、外科醫師以及醫院哪一位醫師有過失?過失態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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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婦產科醫師並無「應會診而未會診」之過失 貳、婦產科醫師並無「轉診摘要未依實記載」之過失 參、被告三人未及時診治之過失? 肆、內科醫師診斷中之過失? 一、孕婦懷疑有闌尾炎時應立即開刀? 二、不立刻施作超音波? 三、開立「Zantac」與「Gasgel」藥物? 伍、婦產科醫師與外科醫師延誤手術時間之過失? 陸、外科醫師於手術中未施行腹腔沖洗和細菌培養之過失? 柒、婦產科醫師與外科醫師於手術後未進一步處置導致病情惡化之過失? 【爭點整理方法論】 壹、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 貳、法學的思考方式 參、醫學的思考方式 一、何人負有診療義務? 二、臆診(初步診斷)為何? 三、如何從臆診得到確定診斷? 四、是否依據診斷進行治療或處置? 五、是否善盡風險告知、風險防免、及早偵知、善盡治療之各項義務? 肆、爭點整理的順序 一、原告(或被繼承人)受有何種傷害? 二、傷害係因被告何種醫療行為所致? 三、被告之醫療行為有無過失?有無預見並避免侵害原告權利之可能性? 四、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評析】 壹、內科醫師的義務 貳、急診醫師的義務 參、婦產科醫師的義務 肆、外科醫師的義務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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