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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海上貨運單之正確認知-論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羅俊瑋
;
賴煥升
出版日期:
2013.08.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22 期
/69-8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807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羅俊瑋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載貨證券
;
運送契約
;
物權憑證
;
電報放貨
中文摘要:
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證明、運送人接收貨物之收據暨表彰貨物所有權之物權憑證。電報放貨係指於發行載貨證券之情形下,託運人將全套載貨證券交還運送人後,由託運人切結並請運送人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人。海上貨運單則為載貨證券以外之另一類型海上運送單證,其為海上運送契約之證明與運送人接收貨物之收據,但非代表貨物所有權之物權憑證而不可轉讓。
目 次:
壹、概說
貳、電報放貨通知
參、海上貨運單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42、630 條 (101.12.26 版)
海商法 第 5、54、58、104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122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4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79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80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海商上字第 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兼論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一七九三號判決 ( Studies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Bills of Lading, Telex Release without Producing Bill of Lading and Sea Waybill)
司法創造之「學理依據」-以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為中心
馮京 VS 馬涼-論電報放貨通知是否為學理上之海上貨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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