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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圖利罪犯意與其證明-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蕙芳
出版日期: 2013.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2 期/81-8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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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蕙芳
關 鍵 詞: 圖利罪公務員不法利益違背法令行為賄賂
中文摘要: 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均設有圖利罪之規定,但兩者略有區別,除了共同之「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罪,以及均不處罰未遂犯之外,後者涵蓋較廣,甚至及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圖利行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圖利罪,為刑法第 131 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關於主管或監督事務之圖利罪部分,並將評析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500 號刑事判決。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評析
壹、圖利罪之犯意
貳、圖利罪犯意之證明
一、明知違背法令之內涵與其證明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內涵與其證明
參、關於本案之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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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蕙芳,圖利罪犯意與其證明-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22 期,81-89 頁,201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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