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圖利罪;公務員;不法利益;違背法令行為;賄賂 |
中文摘要: |
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均設有圖利罪之規定,但兩者略有區別,除了共同之「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罪,以及均不處罰未遂犯之外,後者涵蓋較廣,甚至及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圖利行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圖利罪,為刑法第 131 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關於主管或監督事務之圖利罪部分,並將評析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50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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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評析 壹、圖利罪之犯意 貳、圖利罪犯意之證明 一、明知違背法令之內涵與其證明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內涵與其證明 參、關於本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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