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肇事逃逸;致人死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應處罰之。而刑法條文中,「致人死傷」的要件,行為人是否要有所認識才能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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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要點】 壹、檢方上訴意旨 貳、最高法院的見解 參、對上訴意旨的回應 【評析】 壹、相關實務見解 一、主觀不須認識 二、主觀須有認識 貳、學說見解 一、「致人死傷」為客觀處罰條件 二、「致人死傷」為不法構成要件 參、本文見解 一、「致人死傷」,是與法益侵害有關的不法要素 二、從立法精神探尋致人死傷的要件定位 三、致人死傷的判斷難題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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