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人民觀審制;司法信賴;犯罪事實;審判制度 |
| 中文摘要: |
我國如正式實施人民觀審制度,基於人民觀審制之本質功能及觀察外國實施人民參與審判法制之實證經驗,可反映人民社會常識及多元視野於裁判內容上,使職業法官不會墨守成規,裁判僵硬固定化,無法實現更優質之裁判內容。而也要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認識,提升人民對於裁判正當性之信賴,讓司法更親近於人民,同時也會產生對於社會之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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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人民觀審制之優點 參、觀審法庭之組成 肆、適用人民觀審制之案件(以上,第 58 卷第 3 期揭載) 伍、被告對人民參與審判有無選擇權 陸、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 柒、候選觀審員(以上,第 58 卷第 4 期揭載) 捌、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資格要件 玖、辭退事由 拾、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選任方式及程序二、候選觀審員到場前之程序(以上,58 卷第 5 期揭載) 拾壹、觀審員解任 拾貳、觀審員、備位觀審員及候選觀審員之保護(以上,58 卷第 6 期揭載) 拾參、準備程序 一、觀審審判程序之應有特色 二、觀審案件與準備程序之關係 (一)應行準備程序之理由 (二)合併行觀審審判之案件亦應行準備程序 (三)被告應於準備程序到庭 (四)提前充實被告之辯護人依賴權 (五)準備程序先於選任程序之關係 三、觀審員不參與準備程序 四、準備程序與預斷排除之關係 五、準備程序之基本方針及處理事項 (一)基本方針 (二)處理事項 六、當事人與辯護人之協力義務 (一)檢察官方面 (二)被告方面 (三)辯護人方面 七、證據裁定 (一)證據裁定之必要性 (二)證據裁定主體及其救濟 (三)應為證據裁定而未為裁定 (四)已為證據裁定但未為證據調查 八、準備程序終結後之法律效果 (一)撤回傳聞證據之同意 (二)聲請調查證據失權效 (三)準備程序與羈押關係 九、公開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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