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憲法基礎;權力分立;運作分工原則 |
| 中文摘要: |
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規定,以簡潔的文字初步勾勒出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制度軀殼。此等憲法規定所建構的專技人員制度,在運作實務上主要有以下幾個待思考處理的不同層面問題:(1)專技人員的概念範疇如何界定?(2)專技人員認定工作如何進行?負責依法考選銓定之考試院,和其他與其事務相關、功能牽連的不同國家機關間,如何進行運作分工的問題。(3)在此制度設計下,專技考試合格並經銓定,形同?有志從事專技工作者立下一道管制門檻,使得渠等不能自由自在、無拘無束從事專技工作,從人權自由保障角度來看,觸及了以專業證照考試限制人民工作權、職業選擇自由是否合理妥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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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有關專技人員制度憲法基礎的不同看法 一、側重基本權利保障與限制面向的論述 二、黃越欽大法官的見解 三、本文的看法 參、憲法第 86 條規定的實踐演變與法理思考 一、憲法第 86 條規定的實踐演變觀察 二、權力分立的法理思考 肆、專技人員制度之運作分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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