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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犯未具結對證據能力的影響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3.10.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34 期
/111-116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388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檢察官
;
具結
;
證據能力
;
證人
中文摘要:
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共同被告進行訊問時,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共同被告陳述筆錄,並無違法。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應有證據能力。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具結的意義
貳、偵查階段之具結
參、未命共同被告具結
肆、未命其他證人具結
【結論】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 (100.11.23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71、95、158、158-3、159-1、159-2、159-3、159-5、175、181、186、189、196-1、219-6、230、236-1、248-1、271、271-1、287-2 條 (102.01.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09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52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73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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