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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01 號民事判決等 5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3.10.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34 期
/141-152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186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當得利
;
執行職務
;
法律行為
;
侵害之排除
;
訴訟費用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0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0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2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9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無權占用他人有公用地役關係負擔之土地者,土地所有人是否仍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占用人返還不當得利?二、合夥契約約定,合夥人聲明退夥,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問題是,合夥人會議,紀錄上,記載:「合夥人提出退夥要求,條件將委任律師提出。決議:當事人要求退夥,同意退夥,條件另議」。於此情形,是否符合以「書面」聲明退夥的要件?三、男女未婚懷孕生子,雙方於協議分手時,曾簽下切結書,略謂:「女方所懷係私生子,慎重提醒宜予墮胎,若女方堅持產下私生子,以後一切扶養責任,女方自行負責」。惟子女出生後,男方曾一度與該子女同住,並予以扶養,其後子女由女方帶離男方住處,扶養費亦由女方支應。於此情形,女方嗣後得否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男方返還代墊部分之扶養費?四、關於「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間的差異,乃第三審上訴制度的核心問題。五、關於訴訟標的價值之核定問題。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2、153、166、179、181、184、188、216-1、258、263 條 (101.12.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77-1、77-11、77-12、77-2、476、478 條 (102.05.08 版)
土地法 第 14、105 條 (100.06.15 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 (91.05.15 版)
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 (99.05.19 版)
土地稅法 第 19 條 (99.11.24 版)
商標法 第 61、62、64、69 條 (100.06.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69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0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0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2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6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7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9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249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317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338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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