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人民參與審判;觀審;參審;陪審;有拘束力的表意 |
| 中文摘要: |
讓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是世界各法制先進國家的共同發展趨勢,依人民參與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陪審制或參審制,韓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或日本的「裁判員制」。司法院從民國 76 年起,就開始研議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相關法制,參酌世界各國法制演進的趨勢,擬在既有的法制基礎上,研議一套既能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又和我國憲政法制無違的制度,就是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讓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針對一些重罪案件(例如法定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與法官共同來調查證據,就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與法官共同討論,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雖沒有參與表決,但可以表示意見,對法官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法官不採觀審員的多數意見時,應於判決內敘明其不採之理由。 司法院期望能在 101 年間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的立法,指定法院在 102 年至 104 年間試行 3 年,105 年間檢討我國人民參與審判應有的方式,其結果,觀審、參審或陪審,均不排除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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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 參、外國法制的借鏡與討論 肆、人民觀審制度的引介與推廣 伍、全國性問卷調查與分析 陸、人民觀審制度的架構與試行 柒、人民觀審制度的提問與回應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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