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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求刑對法院量刑之拘束
編著譯者:
劉邦繡
出版日期:
2011.08
刊登出處:
台灣/
刑事法雜誌
/
第 55 卷 第 4 期
/101-116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693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邦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檢察官求刑
;
法院量刑
;
論告
;
實行公訴
;
提起公訴
中文摘要:
被告犯罪事實明確後,應予科處刑罰,而關於科處刑罰有關刑度之量刑,固然被認為是法官的職責。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時,檢察官有一個重要的責任,就是檢察官之求刑權表示(或稱量刑建議、科刑意見、具體求刑),也就是關於量刑意見之陳述,就被告應受之科刑表示意見稱之為「檢察官之求刑」,檢察官之求刑均是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實行公訴時應有之權利與應盡之職責。當檢察官提出求刑或量刑建議,法院自應予以審酌,如此法院的量刑就會更精緻化,更受到檢察官求刑之制約,法院於判決時勢必回應檢察官求刑意見之量刑建議,如果不同意檢察官的建議,法院應有必要在判決中須得詳細說明理由,此也是實現刑事審判對刑罰權分配之正義。
目 次:
一、前言
二、檢察官之求刑
三、檢察官求刑之類別與法院量刑之關聯性
(一)適用簡易程序上偵查中之求刑協商
(二)適用簡易程序上審判中之求刑協商
(三)適用協商程序上審判外之量刑協商
(四)適用通常程序上之求刑協商
四、結論
相關法條:
證人保護法 第 14 條 (95.05.30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58 條 (100.01.26 版)
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 (100.06.29 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7 條 (99.11.24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85、289、290 條 (92.02.06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6、289、449、451-1、455-2 條 (99.06.23 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8 條 (100.01.05 版)
相關判解: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2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求刑與求刑協商之辨正-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號判決之析述|
論檢察官實行公訴時之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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