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被保險人重複受領損害賠償及保險金與不當得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3 號、第 15 號判決綜合評析(Double Recovery from Tortfeasors and Insurers vs. Unjust Enrichment-Comments on the Baoxian-Shang-Yi-Zi No. 13 & 15 Decisions of Taiwan High Court Taichung Branch Court (2011))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3.11.0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4 卷 第 11 期
/22-36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986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和解
;
權利拋棄
;
妨礙代位
;
利益維護義務
;
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若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同時享有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以及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且二者均獲實現,將出現同一損害的重複補償,進而發生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為避免發生此種結果,保險法第 53 條設有保險代位的規定,使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其受領保險給付的同時,法定移轉予保險人。惟在損害保險的範疇中,若被保險人先行受領第三人之賠償後,又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是否仍負給付之責?保險人不知被保險人已受第三人之賠償而仍給付保險金時,能否請求返還保險金?從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來看,自應否定被保險人重複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並肯定保險人得請求返還其因不知情所為的保險給付。但保險人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可能同時構成民法第 179 條的不當得利?此等問題,尚非保險法第 53 條的直接規範對象,究應如何處理,有研究的必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3 號及第 15 號判決依「不當得利」與「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准許保險人請求返還保險金,頗值注意,爰撰文分析之。
英文關鍵詞:
settlement
;
wavier
;
subrogation prejudice
;
duty of maintaining insurer's interest
;
unjust enrichment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事實摘要與判決要旨
一、案例一:台中高分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3號
(一)事實摘要
(二)判決要旨
二、案例二:台中高分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5號
(一)事實摘要
(二)判決要旨
參、評析
一、不當得利禁止原則與保險代位
二、被保險人受領損害賠償在保險關係上的效果
(一)附隨義務之違反?
(二)保險人給付義務之減免?
三、被保險人拋棄賠償請求權在保險關係上的效果
(一)附隨義務之違反
(二)不真正義務之違反
(三)擬制已無保險損害
(四)本文見解
四、保險人請求返還保險金之請求權基礎
(一)不當得利
(二)關於不當得利之「契約約定」?
肆、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0、125、179、218-1、247-1、297 條 (101.12.26 版)
保險法 第 1、4、29、30、31、32、33、53、65、70、71、72、73、74、75、76、77、78、79、80、82、95-1、98、99、103、130、135 條 (101.06.0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40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8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901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85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060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5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