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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之放寬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莊郁沁
出版日期: 2013.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2 年 9 月號/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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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藥師執業處所國民健康執業資格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屬一對藥師執行職業之方法、地點所為之限制。因部分藥師擬申請支援他處藥局時,遭衛生主管機關否准,故於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提起釋憲,並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711 號並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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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郁沁,藥師執業處所限制之放寬,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2年9月號,3-4頁,2013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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