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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得代位請求加害人賠償補償金額?/台南地院 101 訴 394 判決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3.1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35 期
/186-189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689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特別補償基金
;
代位
;
侵權行為
;
協力義務
中文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強化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課予汽車所有人負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義務。若汽車所有人違法未投保強制保險時,應由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先予補償,補償之項目與數額,除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外,其餘均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同,事後再由特別補償基金依同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代位。此一代位權的性質如何,直接影響代位之要件與代位數額之計算,有釐清的必要。
目 次:
事實摘要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特別補償基金代位之性質
(一)2005 年修法前
(二)2005 年修法後
二、特別補償基金代位之範圍
(一)代位之標的一致性
(二)代位之數額
(三)本件判決值得商榷之處
三、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91-2、192、193、194、195 條 (101.12.26 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9 條 (85.12.27 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6、27、29、33、34、40、41、42、43 條 (99.05.19 版)
相關判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從審判實務檢討現行強制汽車保險機制之難題-以保險汽車與未保險汽車共生事故為例,兼評新法相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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