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決議瑕疵;違反法令 |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公司法有關股東會決議瑕疵之規定過於簡略,蓋如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或決議方法瑕疵,可能係屬情節較重大者,依公司法第 189 條之規定,該股東會之決議僅為得撤銷。外國立法例中,同為大陸法系國家之德國股份法相較之下有較詳盡而明確之規定,本文認為德國之法制,或可作為我國法未來修法之參考,因而本文將以現行我國實務之現狀為分析之基礎,參照德國立法例來探究我國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瑕疵,有關無效部分之修法適宜之方向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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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無效為股東會決議瑕疵效力之一種 一、概念之釐清 二、具體之實例 參、比較法之觀察-德國股份法股東會決議無效之理由 一、股份法第二四一條本文提示股東會決議無效之理由 二、股份法第二四一條列舉之六款股東會決議無效之理由 三、股東會決議無效之特別規定 肆、我國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理由之檢討-實務見解之評析 一、未符合決議之法定最低額所為之股東會決議-得撤銷或無效? 二、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下,所為之股東會決議-無效,但非公司法第一九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之無效 三、清算人未得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即召開股東會所作成之決議-召集程序違法,股東會決議得撤銷? 四、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而召開股東會,所作成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得撤銷? 五、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所作成之決議-股東會決議得撤銷 伍、代結論-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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