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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談董事與公司交易之規範及監察人代表權之存廢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仁光
出版日期: 2013.02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17 卷 第 2 期/46-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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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仁光
關 鍵 詞: 董事監察人自我交易公司法
中文摘要: 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執行公司事務,而董事自我交易的問題則是與董事忠實義務息息相關,公司法第二二三條規定董事與公司交易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然關於監察人之權限,並無規定,而衍生許多實務上問題。本文將就實務判決分析、他國立法例等,就此一問題做進一步討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董事自我交易行為
一、董事自我交易行為之問題
二、公司法對於董事與公司交易之規範
參、董事自我交易之司法實務見解評
一、董事自我交易未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之效力(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二號民事判決)
二、董事自我交易是否須經董事會決議或直接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四號民事判決)
三、董事自我交易參與董事會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民事判決)
肆、外國關於董事自我交易之立法例
一、菲律賓董事與公司交易之規範
二、美國董事與公司交易之規範
三、韓國董事與公司交易之規範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仁光,談董事與公司交易之規範及監察人代表權之存廢,全國律師,第17卷第2期,46-59頁,2013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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