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重大過失;冤獄賠償;求償;刑罰權 |
| 中文摘要: |
據新聞所稱,本文探討案例係冤獄賠償法實施近五十年來,首次認定承辦法官、檢察官對造成冤獄有重大過失而求償的案例,對我國冤獄賠償法制具指標性的意義。雖求償法規與辦理作業存有諸多弊病,諸如:冤獄賠償相關法規尚臻完善;實際求償作業辦理上,板橋地院辦理過程也歷經波折。但仍具警惕司法人員的功能,司法院不斷要求板橋地院應補充說明不求償之理由,使最終應負責之人員負起賠償責任。而冤獄賠償之求償法規與制度,也藉由本案獲得了檢視的機會,可惜的是,刑事補償法自草擬至審議未能顧及本案所突顯的問題,而三讀通過的刑事補償法似乎提高求償之前提要件,至於求償權行使的方式、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具體情狀、求償金額之審酌因素、求償訴訟的審判法院等,仍未納入修正後之刑事補償法,凡此均有待學說與實務進一步的思考與研究,俾強化民眾權益保障、落實最終賠償責任。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案情概要 參、爭點整理 肆、評析 一、遲來的求償制度 二、求償法規設計失當 (一)主要法規 (二)流程 (三)檢討 三、不求償的理由與求償作業之辦理 (一)不為求償之理由 (二)檢討 (三)法律適用方式 (四)從不求償到求償 (五)求償金額計算失當 伍、附論 一、修正條文的疑慮 二、違法執行刑罰罪? 陸、未完的課題-代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