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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反向混淆誤認;商標法;商標 |
中文摘要: |
「混淆誤認」是商標法中至關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傳統上混淆誤認之審查,一般著重於以「消費者誤認後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來自先商標使用人」(即前向混淆誤認),然實務上則有「反向混淆誤認」之情形存在,此種情形是否屬於混淆誤認之判斷範圍,乃至關重要之課題。我國裁判實務上對反向混淆之審查向來較不注重,雖智慧財產法院曾二度導入該理論於裁判實務上,然近期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似乎有意揚棄該理論。本文試就國內外實務判決介紹,以介紹反向混淆誤認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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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法上之「反向混淆誤認」理論簡介 一、傳統的混淆誤認係指「前項混淆誤認」(Forward Confusion) (一)拍立得因素(Polaroid factor) 1.原告(通常指商標先使用人)商標識別性的強度 2.兩者商標近似的程度 3.兩者商標指定商品和服務的近似程度 4.原告(通常指商標先使用人)擴大營業項目之可能 5.消費者實際構成混淆誤認的證據 6.被告(通常指商標後使用人)是否善意使用商標 7.被告(通常指商標後使用人)商品和服務的品質 8.消費者的世故程度(亦即消費者若對產品越熟悉,則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越低) (二)Sleekcraft factors 1.兩者商標的強度 2.產品、服務的關連性 3.兩者商標的相似度 4.實際混淆的證據 5.所使用的行銷管道 6.消費在選擇商品時的注意程度 7.被告的意圖 8.產品線(商品種類)擴張的可能性 二、反向混淆誤認(Reverse Confusion) (一)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05年SURFVIVOR MEDIA,INC.; v. SURVIVIOR PRODO\UCTIONS 1.兩者商標的強度 2.產品、服務的關連性 3.兩者商標的相似度 4.實際混淆的證據 5.所使用的行銷管道 6.消費在選擇商品時的注意程度 7.被告的意圖 8.產品線(商品種類)擴張的可能性 (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05年M2 Software, Inc. v. Madacy Entertainment 1.兩者商標的強度 2.產品、服務的關連性 3.兩者商標的相似度 4.實際混淆的證據 5.所使用的行銷管道 6.消費在選擇商品時的注意程度 7.被告的意圖 8.產品線(商品種類)擴張的可能性 參、我國商標申請實務級法院適用「反向混淆誤認」之情形 一、商標申請實物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禧之程度 7.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二、法院見解 1.「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商標案件 2.德商Adidas和將門商標案件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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