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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近期工作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正宗
出版日期: 2013.05.31
刊登出處: 台灣/仲裁第 97 期/2-27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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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仲裁法仲裁法修法小組中華民國仲裁法仲裁法的未來發展
中文摘要: 國際社會仲裁法制於二十世紀末及二十一世紀初二十餘年來的發展,有許多足以為我國參考借鑑之處,如(一)強化仲裁機構之功能,使仲裁機構不僅負責仲裁事件之行政事務,復賦予管理仲裁人及仲裁判斷的功能,以維繫仲裁之品質、(二)增進仲裁之快速與可以信賴性、(三)減少法院對仲裁之干預,強化仲裁的獨立性、(四)順應仲裁機制因紐約公約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影響所形成的國際社會潮流強化仲裁法制。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 2012 年亦組「仲裁法修法小組」,開始於二十一世紀推動我國仲裁法進一步現代化的工作。本論文觀察國際社會仲裁法制近二十餘年的發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2012  年中約七個月的工作,以評析並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2012  年 7  月完成階段性任務後暫時停止工作,協會理事會審查決議後,將修法小組首批需緊急修法之建議呈報法務部。其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於 2013 年 4  月 8  日恢復運作,重新開始討論較無急迫性之修法提議。修法小組 2013 年 4  月 8  日後之討論因剛啟始,尚無最後之建議,本文因此尚未及予以評析,敬祈修法小組及協會繼續努力,以於近期完成建立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
目  次: 壹、前言
貳、強化仲裁機構之功能,使仲裁機構不僅負責仲裁事件之行政事務,復賦予管理仲裁人及仲裁判斷的功能,以維繫仲裁之品質
(一)強化仲裁機構「仲裁人倫理規範」之功能
(二)修正使仲裁機構參與仲裁人迴避決定程序
(三)明訂「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之適用
參、增進仲裁程序之快速與可以信賴性
(一)修正以澄清仲裁程序開始之方式與時點
(二)增訂仲裁集中審理程序
(三)增訂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狀及其他文書
(四)修正增強仲裁庭調查證據之能力
(五)強化仲裁協議之拘束力,並保護仲裁事件相關之請求權時效
肆、減少法院對仲裁之干預,強化仲裁的獨立性
(一)刪除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賦予仲裁庭更大的自主權
(二)刪除仲裁判斷書應送法院備查之規定
(三)刪除仲裁法第 52 條規定
(四)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修正為以仲裁地或當事人合意之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下刊載本期)
伍、順應紐約公約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影響所形成的國際社會潮流強化仲裁機制
一、接受紐約公約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以「仲裁地」為外國仲裁判斷之判斷標準
二、增訂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認可或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仲裁法第七章之規定
三、接受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規定,確定仲裁事件實體之爭議原則上應依法律仲裁
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未及討論形成共識的一些議題
一、重新思考書面仲裁協議的必要性與內涵
二、增訂「集體仲裁」(class arbitration) 之規定
三、增訂「消費團體仲裁」之規定
四、增訂「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辦理仲裁事件」之規定
五、修正強化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之功能,保障仲裁的品質
六、強化仲裁機構對仲裁判斷之管理
七、賦予仲裁機構於仲裁人不適任時撤換仲裁人之權利
八、增訂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並令其具結後陳述或鑑定
九、增訂仲裁庭得以中間判斷准許為臨時保全措施
十、增訂仲裁機構得於緊急必要時組織臨時仲裁庭
十一、修訂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以足以影響仲裁判斷之結果者為限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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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宗,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近期工作評析,仲裁,第 97 期,2-27 頁,201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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